(2017)冀0121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梅拉生与张庆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拉生,张庆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83号申请人:梅拉生,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申请人:张庆甲,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申请人梅拉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庆甲驾驶的冀E×××××重型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梅拉生以50000元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拉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庆甲驾驶的冀E×××××重型货车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期限为3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仇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