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与杨嘉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杨嘉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关上西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71349246-3。主要负责人:戚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发绍平,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嘉睿,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676号附2号3幢3单元30室,身份证号:5301121986120800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嘉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嘉睿所有的云APH6**贝纳利牌摩托车一辆,但未找到上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91436.37元、未受偿人民币491436.37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