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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迟源诉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源,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2481号原告:迟源,女,199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韩冰,系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代国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莹,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周颖,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源诉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源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迟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文彬人民陪审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