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甲、闫某某、张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张某某甲,闫某某,张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54号申请人郭某,女。被申请人张某某甲,男。被申请人闫某某,女。被申请人张某某乙,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甲、闫某某、张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甲、闫某某、张某某乙在府谷县某某办事处某某村的分红款予以保全,并提供奥某某在某某银行内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张某某甲、闫某某、张某某乙在府谷县某某办事处某某村的分红款XX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张某某甲、闫某某户籍家庭,张某某乙个人在府谷县某某办事处某某村的分红款XX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甲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停止支付的,应当在停止支付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