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正坤与重庆浩鑫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坤,重庆浩鑫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903号原告:王正坤,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愉平,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坤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浩鑫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9-2-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8046357T。法定代表人:倪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坤与被告重庆浩鑫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337.50元,由原告王正坤负担。审 判 长 贺海艳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晏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