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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邦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辉,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兆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好未来教育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7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15206136号“考研帮”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具有识别性,缺乏固有显著性,如准许其注册,会阻碍同类经营者使用此类标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品质进行描述。好未来教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其提交的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以及相关判决中的涉案商标与诉争商标的标志、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不相同,不能说明诉争商标可以获准注册。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好未来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好未来教育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其主要理由是:一、诉争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指的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的情形,可以起到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诉争商标为臆造词汇,其含义与指定使用的服务无关,完全具备了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显著特征,且有大量的类似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二、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相关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好未来教育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相关公众可以对服务来源进行认知,并不会发生混淆、误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好未来教育公司。2.申请号:15206136。3.申请日期:2014年8月22日。4.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20):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系统分析、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计算机软件安装、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网站设计咨询。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12027号《关于第15206136号“考研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2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三、其他事实好未来教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企业参加公益活动的照片、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原审诉讼中,好未来教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用以证明其与上述公司为关联企业,并认可其对诉争商标的宣传与使用;好未来教育公司的关联企业签订的付费推广协议及相关票据,考研帮使用诉争商标的手机APP的模块展示、课程列表、在手机应用平台下载排行情况,腾讯网络课堂的“考研帮”课程讲义、课程表、直播课程表,腾讯课堂“2015金课堂奖”奖杯照片,百度百科及其他网络媒体对诉争商标项目的介绍和宣传报道,用以证明诉争商标通过大量宣传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好未来教育公司还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和相关判决,用以说明类似情况的商标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而获准注册。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是实现商标功能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能够获准注册的前提。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案中,诉争商标“考研帮”由纯文字构成,其中“考研”为“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简称,“帮”可以理解为帮助之意。随着科技的进步,考试资料已不限于传统的纸质介质,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将“考研”一词与“帮”字以纯文字的方式进行组合,使用在诉争商标指定的“计算机出租、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作为表示服务内容与帮助考研相关的标志加以对待,即容易将诉争商标理解为是对服务内容的说明性文字,而不会将其识别为服务来源。因此,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从整体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好未来教育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地作用。其提交的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以及相关判决中的涉案商标与诉争商标的构成要素、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业使用状况等均有差异,且不同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主张、证据等情形亦不完全相同,因此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可以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好未来教育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好未来教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莎日娜审 判 员  陶 钧代理审判员  孙柱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