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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段利敏与庞玉普、庞自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利敏,庞玉普,庞自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467号原告段利敏,女,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濮阳县。被告庞玉普,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庞自行,男,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利敏诉被告庞玉普、庞自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庞玉普、庞自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利敏撤回对被告庞玉普、庞自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