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恢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学奎、高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学奎,高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恢171-2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希飞,男,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刘学奎,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高义珍,女,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学奎、高义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以24.71万元的价格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24.71万元的价格接收该拍卖物,扣除执行费3605元、评估费3419元,实际顶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40076元。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利息计算清单,截止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合计605,277.98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证劵信息等进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件本次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恢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为借款本息365201.98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