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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66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