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蒋良琴、张家良与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良琴,张家良,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236号原告:蒋良琴,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张家良,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文家梁朝阳东路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23203354D。法定代表人:许尔超,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良琴、张家良与被告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良琴、张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7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皓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