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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雌与李淑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雌,李淑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17号原告:易雌,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学林办事处太平桥村杨星塘***号。被告:李淑志,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青腰镇团桥村鹅劲上组。原告易雌与被告李淑志离婚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恋爱一年后于2014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即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缺乏应有的关爱与呵护,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后原告为支持被告创业,经被告同意向他人借款6万元至今未予以偿还,在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被告私自拿取原告个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为避免纳入黑名单原告只能四处筹集资金清偿被告产生的高额信贷。现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原告、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长沙共同经营的门面,对宋江辉的债权30000元;由原被告连带承担140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8.4万元属于被告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私人物品归原被告各自所有;3、被告向原告返还个人财产湘ASM2**车辆;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自2015年底至今实际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6年10月24日裁定: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3月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且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且起诉时双方当事人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李淑志的经常居住地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李淑志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李淑志参加了庭审并应诉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视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在获得应诉管辖权后又依职权裁定将案件移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湘0111民初2719号民事裁定书。二、指定易雌诉李淑志离婚纠纷案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