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旭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0行初34号原告朱旭,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王雨,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菲娅,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组织机构代码K0027888-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54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凤义,该支队干警。委托代理人丁志芳,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旭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行政管理扣车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旭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旭负担。审 判 长 姜宝珍人民陪审员 晁欣彤人民陪审员 李俊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