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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长广、陈书兰与曹江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长广,陈书兰,曹江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长广,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兰,女,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亚林,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江勇,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上诉人黄长广、陈书兰因与被上诉人曹江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长广、陈书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军强审 判 员  顾连凤代理审判员  田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超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