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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4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上诉人陈某承担。邮寄费40元由陈某、吴某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丽丽审判员  雷 蕾审判员  韩尚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