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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与谭某等人交通肇事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04刑申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你公司因谭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2015)赤刑一终字第23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本院未向你公司送达传票开庭,就下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你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免除责任;认定李某为第三者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二审审理期间,因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本院书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与你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你公司就免责条款虽然作出了加粗、加黑处理,但该提示不足以引起张某的注意,且你公司未尽到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涉案交通事故中,将李某认定为受损害的第三者,符合公平原则,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