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2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租赁站与深圳志德建设有限公司、江新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租赁站,深圳志德建设有限公司,江新华,江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徐州市郭庄路与三环路交叉口东600米。经营者:张志普。被执行人:深圳志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雪岗北路133号岗头发展大厦第六层610。法定代表人:殷志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新华,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江玉和,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租赁站与深圳志德建设有限公司、江新华、江玉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6662.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4月5日本院向案外人江苏正润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江苏正润置业有限公司暂停向被执行人江玉和支付未结算工程款。4、2017年4月21日与本案申请人及被执行人江玉和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