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伟迪与曹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迪,曹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032号原告:谢伟迪,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辉,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南路212号。原告谢伟迪与被告曹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伟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伟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伟迪负担。审 判 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丹书 记 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