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金沙、李木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沙,李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154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金沙,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李木金,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金沙、李木金缴纳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德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上缴违法所得840057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李木金银行存款人民币28400元,并转入国库。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礼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