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燕,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2218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992XQ。法定代表人:马昭雄,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建雄,男,系该社员工,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陈燕,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黄伟,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燕、黄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燕、黄伟用于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路某号某幢某层某房的房屋,本院另案(2016)闽0703执616号和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潭公封通字(2015)00001号都已查封了该房屋,被执行人陈燕还开办了厦门鑫延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由于被执行人房产暂时不宜处置,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