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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8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李卿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本院(2017)鄂1024执88号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84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国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