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4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生林、钟林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生林,钟林森,苏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生林,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钟林森,男,1977年2月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原生,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生林与钟林森、苏原生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林森、苏原生尚欠申请执行苏生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现暂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