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李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李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457号原告:王晓东,住白山市。被告:李春光,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李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晓东无法提供李春光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李春光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云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