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东至县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祥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至县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祥生,方双苟,王灿仁,陈苏华,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六联村金西组。法定代表人:舒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祥生,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双苟,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灿仁,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苏华,男,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审被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帆,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东至县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祥生、方双苟、王灿仁、陈苏华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3民初3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东至县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卷宗材料显示,被上诉人潘祥生等4人与原审被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17年2月6日,原审被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说明,对木工、瓦工、真石漆人工工资的数额进行了确定。同时,原审卷宗内还有上诉人东至县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被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农民工工资部分由该公司负责的函件。本案系因4名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提供劳务,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并非直接进行工程建设,故原审法院以劳务合同确定案由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原审被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庆市集贤南路,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昌其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王书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启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