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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木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木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督11号申请人: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永和西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9694796XB。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木兰,女,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宜丰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4月10日发出(2017)赣0924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何木兰在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何木兰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木兰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赣0924民督11号支付令自动失效。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