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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纪朝晖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纪朝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胡小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朝晖,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诉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朝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291民初450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宇建设公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岭市,管辖法院应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芜湖宜居阳琴岛项目早期监控系统安装所引起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新宇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