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曹培兰与宋兵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培兰,宋兵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476号原告曹培兰,女,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代理人白素霞,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宋兵兵,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培兰诉被告宋兵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培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培兰以当前无法确定其损失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曹培兰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