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6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6507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富兴嘉城东区。法定代表人吴某,园长,现羁押于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原告刘某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鲜奶款164830.2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在原告处赊购鲜奶,累计欠货款人民币164830.20元,出具金额为人民币164830.20元的欠据十枚,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辩称,欠原告鲜奶款属实,同意偿还。但现在无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日份至2014年11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牛奶,应给付原告刘某牛奶款164830.20元,此款经原告刘某催要,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与原告刘某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刘某已经将牛奶交付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接受且为原告刘某出具了欠据,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依法应履行支付原告刘某牛奶款的义务。且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牛奶人民币16483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8元,由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神童幼儿园新城分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王黎黎人民陪审员 贾树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可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