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小蒋庄村民委员会与王志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小蒋庄村民委员会,王志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民初2199号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小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小蒋庄。组织机构代码:K0032039-2。负责人:徐佳洪,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石,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小蒋庄村报账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庆,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茹(被告之妻),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小蒋庄村民委员会(简称小蒋村委会)与被告王志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石、吴杰,被告王志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蒋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137880元;2、被告返还原告自2016年12月30日至还清本金为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17日,小蒋庄村进行了村还迁第二次分房抓阄,被告抽到溪悦园21号2门2403号76.6平米的顶楼还迁楼一套,根据2016年6月11日村委会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决议第三条对抽到楼顶层的还迁户,应给予被告每平米200元的补偿款,合计15320元,但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2016年12月16日给被告打款153200元,多打了137880元,村委会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此款,但被告一直没有退还。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王志庆辩称,被告认为原告给被告打款是租房费,不同意返还,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村民,被告抓阄还迁分得76.6平米的顶楼还迁楼一套。小蒋村委会经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审议通过,同意对抽到顶楼层的还迁户,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2016年12月16日,被告小蒋村委会向原告支付两笔款项,一笔为租房费15400元,第二笔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顶楼补偿款15320元,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失误,给被告实际打款为153200元,原告给被告多打款项137880元。对第一笔款项被告予以认可,对第二笔款项被告认为也系租房费,不同意将137880元予以返还。庭审中,原告放弃主张被告返还自2016年12月30日至还清本金为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给被告支付顶楼补偿款,经小蒋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同意通过。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失误,给被告多打款137880元,被告应将此款返还被告,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137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庆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37880元。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529元,由被告王志庆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