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军与段震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军,段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038号申请执行人蔡军,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崔卫群,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子瑞,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段震宇,男,1978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蔡军与被执行人段震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3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蔡军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535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证明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债务,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另,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850元。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34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34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