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子涵,向红与李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向某,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民初875号原告: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于某某、原告向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颖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原告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本金45000元;2.偿付利息978.7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0000元;2.偿付利息217.5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于某某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给被告借款89500元;向某以给付现金的形式给被告借款30000元。之后,被告给于某某还款44500元;给向某还款20000元。2016年5月11日,被告给于某某、向某出具欠款金额为55000元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6年7月11日还清。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于某某主张返还本金45000元;偿付利息978.75元提交以下证据:一、2016年5月11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于某某款项45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三性予以确认。二、转账查询单两张,证明原告于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被告转款895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原告向某主张返还本金10000元;偿付利息217.50元提交以下证据:2016年5月11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向某款项1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三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日,原告于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给被告转款895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于某某款项44500元。2016年5月11日被告给原告于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于某某、向某投资乾坤可道款55000元,此款于2016年7月11日还清。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原告于某某欠款45000元。2015年11月,原告向某给付被告现金300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向某款项20000元。2016年5月11日被告给原告向某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于某某、向某投资乾坤可道款55000元,此款于2016年7月11日还清。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原告向某款项1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拖欠原告于某某、原告向某款项事实清楚。被告在欠付原告于某某、原告向某款项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原告于某某、原告向某显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5000元和偿付利息97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向某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和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于某某欠款45000元。二、被告李某某偿付原告于某某利息978.75元(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按年息4.35%计算)。三、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向某欠款10000元。四、被告李某某偿付原告向某利息217.50元(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1月11日,按年息4.35%)。以上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于某某款项45978.75元,被告李某某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以上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向某项10217.50元,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602.4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余款602.4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于某某、原告向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本判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和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启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