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娜与袁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袁俊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678号原告:李娜,女,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范书明,男,195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特别授权。被告:袁俊勇,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李娜与被告袁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懒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云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