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余红印、宋立琴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红印,宋立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730民督13号申请人:余红印,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汉族,现住怀来县。被申请人:宋立琴,女,汉族,现住怀来县。申请人余红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余红印称,被申请人宋立琴从2015年至2016年内向申请人购置门窗,到年底共欠款224100元,之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负。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宋立琴给付申请人余红印224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立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余红印224100元。申请费1553元,由被申请人宋立琴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