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存青与朱容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存青,朱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徐存青。被执行人朱容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存青与被执行人朱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容强已履行了(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7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