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56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某某市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青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