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56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某某市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青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