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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峰区钢化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张文博、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峰区钢化建筑设备租赁站,张文博,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553号原告:西峰区钢化建筑设备租赁站。法定代表人:何亚龙。被告:张文博。被告: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世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峰区钢化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张文博、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建勋于2017年4月21日,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峰区钢化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峰区钢化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1元,退付原告西峰区钢化建筑设备租赁站2295.5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