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洪楷与被执行人伍晓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楷,伍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楷,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伍晓红,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赵洪楷与被执行人伍晓红离婚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3)云新法太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伍晓红应支付2016年3月至12月份抚养费合共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伍晓红已支付了300元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被执行人伍晓红已支付了300元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