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艳琪与刘大勇、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琪,刘大勇,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杨艳琪,女,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大勇,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志伟,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琪与被执行人刘大勇、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20万元,执行费29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志伟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抵偿申请执行人借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志伟名下所有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