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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艳琪与刘大勇、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琪,刘大勇,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杨艳琪,女,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大勇,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志伟,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琪与被执行人刘大勇、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20万元,执行费29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志伟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抵偿申请执行人借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志伟名下所有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