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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水和潘顺平;袁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潘顺平,袁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928号原告刘水。被告潘顺平。被告袁永强。原告刘水与被告潘顺平、袁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水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水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刘水负担。审 判 长 苏 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淳婳????????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