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执行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大唐万安有限公司、首信金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福海、许辉、郭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信金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福海,许辉,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郭敬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伟皓,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首信金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周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国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福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福海,男,生于1963年6月24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许辉,男,生于1963年6月28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郭磊,男,生于1982年6月24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受理执行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大唐万安有限公司、首信金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福海、许辉、郭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正在重组,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巴中执字第71-2号执行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担保人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首信金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福海、许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也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216号执行证书所涉及的(2013)川成蜀证内经字145426、145427、145428、145429、145430、145431、和(2014)川成蜀证内经第185974号(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500号公证书,除已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384万元外,其余借款本金16480万元及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斌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邓恒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