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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秦淑芹与刘建军、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芹,刘建军,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360号原告:秦淑芹,女,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刘建军,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王玉玲(系刘建军之母),女,汉族,1956年11月14日出生,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张娟,女,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秦淑芹与被告刘建军、被告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秦淑芹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淑芹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淑芹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淑芹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月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