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照红、谢亚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照红,谢亚珍,姚建元,稷山县建元建材有限公司,尚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照红(又名贺兆红),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谢亚珍,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姚建元,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稷山县建元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化峪镇宁翟村。法定代理人:卫希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尚喜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照红、谢亚珍与被执行人尚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喜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尚喜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