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春梅与商丘助众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邢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梅,商丘助众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邢克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738号原告张春梅,女,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助众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青年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徐猛,职务经理。被告邢克玉,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原告张春梅诉被告商丘助众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邢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春梅诉状提供被告商丘助众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邢克玉住址查无此人,经本院通知原告到庭询问,原告一直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现住址,也不能证明起诉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准确信息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春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