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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邵立胜与王文会、王大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立胜,王文会,王大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2788号原告邵立胜,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邵红日,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会,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大密,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蓝路****号丙。负责人刘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欣、辛珂,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立胜与被告王文会、被告王大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修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红日,被告王文会,被告王大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立胜诉称,2016年10月18日6时许,被告王大密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王文会的鲁B×××××号车与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8925.94元、误工费17659.2元(147.16元/天×120天)、护理费8829.6元(147.16元/天×60天)、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残疾赔偿金87196元(43598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2000元、法医鉴定费2080元、车损费470元、停车费等296元、价格鉴定费50元。被告王大密、被告王文会辩称,要求依法处理。鲁B×××××号客车所有人为王文会,王大密是借用王文会车辆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我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及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6时许,被告王大密驾驶被告王文会所有的鲁B×××××号客车沿莱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泉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原告邵立胜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大密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即墨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左)、环指末节骨折(左)、头外伤反应等。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7574.22元。出院医嘱:1.休息2个月;2.加强功能锻炼;3.如有不适,骨外一科门诊复查。原告出院后复查,支付医疗费363.62元。原告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O一医院支付医疗费538.1元。原告另支付出诊费等450元。原告的二轮摩托车经青岛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为470元。原告支付价格鉴定费50元。原告支付停车费等296元。2017年2月21日,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邵立胜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2.被鉴定人邵立胜多发损伤,其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为60-120日,护理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为30-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080元。即墨市温泉镇西四舍村系失地村庄。鲁B×××××号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收据、鉴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由被告王大密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医疗费,本院核实确认8925.94元;误工费,本院支持13244.4元(147.16元/天×90天);护理费,本院支持6622.2元(147.16元/天×45天);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支持1000元;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87196元(43598元/年×20年×10%)、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法医鉴定费2080元、车损费470元、停车费等296元、价格鉴定费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本院支持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442.6元,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余款442.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承担。以上本院支持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425.94元,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余款425.9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承担。以上本院支持原告的车损费、停车费等、价格鉴定费共计816元,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承担。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1684.54元。因赔偿额未超出保险限额,被告王文会、王大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邵立胜经济损失121684.54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文会、被告王大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13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修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