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槐野盗伐林木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槐野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刑初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槐野,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逮捕,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槐野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槐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槐野以盗挖绿化树卖钱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钩机和货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平山村小南沟屯南山,盗挖榆树和胡桃楸。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盗挖的榆树9墩,胸径10-23厘米;胡桃楸3墩,胸径12-23厘米,核蓄积2.4598立方米。案发后,槐野赔偿被害单位林木补偿款人民币400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检尺野帐、和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王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王哲的陈述;4、被告人槐野的供述和辩解;5、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6、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槐野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槐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槐野以盗挖绿化树卖钱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钩机和货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平山村小南沟屯南山,盗挖榆树和胡桃楸。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盗挖的榆树9墩,胸径10-23厘米;胡桃楸3墩,胸径12-23厘米,核蓄积2.4598立方米。案发后,槐野赔偿被害单位林木补偿款人民币4005元并取得谅解。2017年2月18日21时许,槐野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11月3日19时许,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阿城区平山镇小砬子南山有人盗伐林木。经平山林场调查,盗伐林木立木蓄积达2立方米以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部门立即展开工作。2017年2月18日21时许,槐野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孙某证言:我和槐野是通过挖树认识的。2016年11月3日早上7点左右,槐野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人去平山镇小砬子帮他挖树。我和另外三个人去了之后,槐野开车领路上山挖树,他用塑料袋给需要挖的树挂号,一共是12棵树,9棵榆树,3棵胡桃楸。挖树之前,现场还有6墩榆树,槐野说那是他买的。当天下午16时许,槐野领着钩机和两辆货车来装树,刚装满第一车就有人来抓我们,我们四个工人就开车跑了。我之前也帮槐野挖过树,这次他说那些都是他自己买的绿化树,让我们放心,我就管干活,手续其他的我不管。3、证人曹某证言:2016年11月3日早上7点左右,槐野到家中找我,说他买了点树,让我帮着挖树。还有三个工人已经先去了挖树现场,我和槐野到了以后槐野领着我们上山找树,槐野用塑料袋给需要挖的树挂号,槐野一共挂了12棵树,9棵榆树,3棵胡桃楸,然后槐野就下山了,我们挖完12棵树,槐野就领着货车和钩机上山了,挖之前现场还有6墩榆树,槐野说是他买,我们就开始装车,刚把第一辆货车装满,就有人来抓我们,我和另外三个干活的工人就跑了。4、证人徐某证言:2016年11月3日下午2点多,平山镇的杜老孩儿给我打电话说有人雇我的钩机装树,让我到平山加油站。我到了之后,槐野在加油站接我到现场。到现场时,路边有6棵榆树,有一辆货车,有四个工人。槐野跟我说山上有12棵树,让我都拉下来,路边6棵也都装上车,给我500元钱。我把山上的12棵树拉下来后,往车上装了9棵树,然后林场的人就来了,不让我装车了。5、证人张某证言:2016年11月3日,牡丹江市路路顺配货站给我打电话,说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有人用货车拉货,我就和货主联系了。货主槐野在小岭路口接我,到现场后,钩机就开始装车,装完之后我开车往山下走,刚走出几百米就有平山林场的工作人员把钩机和我的货车扣住了。到小岭时我问货主是否有手续,货主说是别人挖的树,林场卖给他了。6、被害单位代表王哲的陈述:我是阿城区林业局平山林场的副场长,案发当天,我接到阿城区森林公安局的转警电话,说平山镇小砬子有人盗伐林木。接到转警后我就带着林场的两个管护站站长和一名林政管护人员开车去了现场,发现现场有挖出的树木,一辆大货车上都是绿化树,然后我们依法将装树的车辆进行扣押,并通知了森林公安局。第二天我们勘查了现场,发现一共18墩树木被挖,其中在火车上有9墩树(其中6墩胸径16-18厘米是林场卖给槐野的),全部都是榆树,胸径是16-20厘米,现场遗留有3墩胡桃楸,6墩榆树,胸径是18-22厘米左右。7、被告人槐野的供述:2016年11月3日,我找孙某、曹某和另外两个工人,领着他们上山挖树。上山后,我用塑料袋挂号,一共挂了12棵树,9棵榆树,3棵胡桃楸,让他们开始挖树我就下山了。下山后,我找了两辆货车和一台钩机,领着他们到现场装树。刚装了9棵树,平山林场的工作人员就来了。案发后,我跟平山林场和解了,赔偿了他们4005元,也取得了平山林场的谅解。我之前在平山林场购买了6棵榆树,但是不够车,就想再挖几颗绿化树卖钱。8、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书、谅解书: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林场与槐野达成和解,由槐野赔偿平山林场林木补偿费4005元。平山林场已对槐野谅解,请求从轻处罚。9、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黑林科鉴字2016第(99)号技术技术鉴定书:平山林场被盗挖的榆树9墩,胸径10-23厘米;胡桃楸3墩,胸径12-23厘米,核蓄积2.4598立方米。树种为胡桃楸和榆树,价值3225元,毁坏林木价值为780元。10、检尺野帐、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槐野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槐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期顺延)(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静波审 判 员 孙艳英审 判 员 韩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金 宁书 记 员 范 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