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893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鲁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退还原告400元。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