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赵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赵素梅,徐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民终1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斌、侯晨阳,河��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素梅,住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素丽,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伟,男,住西华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晨阳,被上诉人赵素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认定赵素梅实际住院天数和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不承担辅助用品费、鉴定费。不服金额2571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素梅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赵素梅住院期间明显存在挂床现象。二、一审判决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承担辅助用品费用,属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赵素梅提供的9张销货清单,不属于正规发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虽然记载赵素梅需要使用尿不湿,但未记载使用年限,赵素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需要使用尿不湿的费用为404元/月和需要使用2年。赵素梅的辅助用品,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其辅助用品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依法不应当支持,即使属于法律规定,赔偿项目也应属于医疗费用。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判决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的约定,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不应当���担诉讼费和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应当属于医疗费用支出,应当计算在医疗费用项目内,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赵素梅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一、赵素梅提供有住院病历、住院证、出院证、医疗费发票等清楚证明其实际住院155天,不存在挂床现象。二、本次事故造成赵素梅严重受伤,日夜需二人护理及大小便失禁,长期需用尿不湿,一审中已提供医生诊断证明予以佐证,一审支持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赵素梅因本次事故造成大小便失禁,长期需用尿不湿至少应支持五年该费用,因一审已判决赵素梅尊重原判。三、诉讼费,鉴定检查费应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由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成立,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素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徐伟赔偿赵素梅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5357.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2日19时许,徐伟驾驶其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沿S102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华县××营乡××路段,撞住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赵素梅,造成赵素梅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徐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素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赵素梅受伤后,被送往西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2、骨盆骨折;3、左侧骶骨翼骨折;4、腰4/5左侧横突骨折;5、左额部头皮血肿;6、右侧肋骨多发陈旧性骨折;7、左侧头颅开颅术后;8、多处皮肤裂伤;9、大、小便失禁;10、失语;11、老年痴呆症。给予“右侧股骨���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定术”,住院治疗155天,于2016年8月24日出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5699.93元。赵素梅住院期间外出购买尿不湿费用合计3636元。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上记载,赵素梅住院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两人护理赵素梅生活。出院时,骨折愈合良好,右侧肢体活动受限,大、小便失禁,需要应用尿不湿。赵素梅的伤情经法院委托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评定,该所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赵素梅目前所遗留的右侧髋关节功能障碍为九级伤残,其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对赵素梅后期医疗费评估费用为7000元。赵素梅支出鉴定费1620。赵素梅住院期间,徐伟为其垫付医疗费25000。徐伟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赵素梅与徐伟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徐伟为赵素梅垫付的25000元医疗费,徐伟不再要求返还。赵素梅不再要求徐伟支付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一切费用。赵素梅撤回对徐伟的起诉,双方再无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徐伟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赵素梅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赵素梅的赔偿清单,对赵素梅的损失数额审核认定如下: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42699.93元(35699.93元+7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30元,住院155天,计4650元。3、营养费,每天20元,住院155天,计3100元。以上3项共计50449.93元。4、护理费,参照河南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收入标准30864元/年计算,住院155天,两人护理,计26213.26元(30864元÷365天×155天×2)元。5、辅助用品,赵素梅请求60个月、每月404元的尿不湿费用,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赵素梅因本次事故目前大、小便失禁,需要应用尿不湿,所以,赵素梅请求的该项费用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赵素梅请求的时间过长,酌定以2年为宜,计9696元(404元×24个月)。6、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的标准,根据赵素梅的伤残等级和赵素梅的年龄予以确定,赵素梅事发时73岁,依法应计算7年,身体有九级、十级两处伤残,赔偿系数为21%,计15953.91元(10853元×7年×21%))。7、精神抚慰金,赵素梅请求15000元,根据赵素梅的伤残等级、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该请求数额较为合理,予以支持。8、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4-8项共计67863.17元。9、鉴定费1620元。以上9项共计119933.1元。对于法院确定的上述各项损失数额,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被告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3项的损失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8项的损失共计67863.17元。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计赔偿赵素梅各项损失合计77863.17。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数额,因赵素梅与徐伟已达成调解协议,赵素梅已撤回对徐伟的起诉,故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法院不再判决处理。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赵素梅各项损失共计77863.17元。二、驳回赵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7元,鉴定费1620元,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赵素梅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有三个焦点问题:一、赵素梅是否存在挂床现象?西华县人民法院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病人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案等相关证据均显示赵素梅入院日期为2016年3月22日、出院日期为2016年8月24日。平安财险河南分公���上诉称赵素梅存在挂床现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应否承担辅助用品费用?西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患者入院后完善检查,在我院给予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患者因大小便失禁,需要应用尿不湿。特此证明”。西华县人民医院出院证出院诊断第9项显示赵素梅大小便失禁。赵素梅在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需使用床垫及成人尿裤,故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主张上述辅助用品费用应作为医疗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赵素梅提供的西华县恒安纸业销货清单显示从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其每月均支付404元用于购买帮帮我床垫和康医生成人尿裤,一审法院结合上述证据认定辅助费用每月404元并酌定使用期限24个月并无不当。���、本案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系赵素梅为确定其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未积极履行保险义务,赵素梅诉至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认定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适当。综上所述,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红飞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