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9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与刘玉杰、沈建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刘玉杰,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554号申请执行人: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被执行人:刘玉杰,女,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阿城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沈建军,男,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与刘玉杰、沈建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玉杰、沈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23,088.28元,另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沈建军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环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并上失信名单。2017年4月19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款项人民币523,088.28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