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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美玲与张雷、胡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玲,张雷,胡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335号原告:陈美玲。被告:张雷。被告:胡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玲诉被告张雷、胡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鲁G×××××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鲁G×××××二轮摩托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