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福良与刘德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良,刘德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100号原告:张福良,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刘德智,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良与被告刘德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福良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