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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福良与刘德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良,刘德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100号原告:张福良,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刘德智,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良与被告刘德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福良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