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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马庆余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马庆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开发区佃户屯村北。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87432666。法定代表人:朱高中,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庆余,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为为,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庆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